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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防企业工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证书条例(九)

发表时间:2019-06-03 11:06

  每个行业都会有行业的资质等级证书,安防资质也不例外,为大家梳理了下关于安防企业工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条例,因为内容较多分成几篇为大家说清楚道明白。

  第三十一条 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,将撤销其资质证书:

  (一)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;

  (二)将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;

  (三)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、质量事故的;

  (四)隐瞒真实情况,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;

  (五)转让、租借、变造、涂改资质证书的;

  (六)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行为的。

  第三十二条 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、注销资质证书,经省安协批准执行,报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。

  第三十三条 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给予换岗或终止聘用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第三十四条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质年审的,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,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。

  第三十五条 资质评定信息网实时发布一级资质终评公示信息、资质评定和资质年审信息,接受社会监督。

  第三十六条 中安协邀请行业专家、省安协、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,负责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评定的申诉、投诉和争议。

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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